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3450号
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95480M,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305号(乐清市绍鹏冲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19262349,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保全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伍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