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与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9739号
原告: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782437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仕,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192623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由浙江新融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汤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