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46号

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西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78669441。

法定代表人:陈恒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

负责人:杨西如,居委主任。

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121401046020210000296-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