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02民初11921号

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78669441。

法定代表人:陈恒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范明,上海瀛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ME350328K。

法定代表人:闫素芹,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罗,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曾范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24467.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被告的户户通道路硬化及改厕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244万元,施工完后根据验收数量结算工程款。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对价格进行调整。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委托山东红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鲁红工管咨字[2019]临-162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2424467.75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建设的道路硬化数与现实中平方量不符,我方要求按实际测量路面平方数及改造厕所个数支付工程款;第二、双方约定工程款由原告全额垫付,验收合格后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全额支付,剩余的部分三年内付清,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最早时间应为2020年10月15日,原告才可能主张权利;第三、据我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为50天,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5日止,但原告实际施工至2017年11月份左右,超出工程约定期限100天左右,根据施工合同第七条规定,工程每拖延一天,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造价244万元的1%的违约金,因此,我方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施工的部分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现该工程眼观可以看出,部分路面已完全破碎及裂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更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混凝土C25,该工程属于村村通工程,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及双方的利益,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户户通道路硬化、改厕;工程地点为清沂庄村;工程范围面积为道路18CM路面50元/㎡共12000㎡;12CM路面40元/㎡共44000平方米;厕所改造140元/个共约600个。工程总造价244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由乙方全额垫付,待工程结束后由村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工程款。上级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全额支付,剩余的部分三年内付清。工程期限为50天,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5日;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户户通硬化路工程未完成部分18CM路面每平方米价格上调25元,由原50元/平方米调整为75元/平方米;12CM路面每平方米价格上调20元,由原40元/平方米调整为60元/平方米(18CM路面月5000平方米,12CM路面约1000平方米,实际数量以竣工验收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村内的道路及部分厕所进行了改造,现已竣工完毕。案涉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11月6日验收。验收通过后,经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东红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鲁红工管咨字【2019】临-162号《半程镇清沂庄村户户通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核定工程造价为2424467.75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24467.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

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保全费单据、保全责任险保险单等证据。被告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但主张工程造价过高,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应当在验收后顺延三年,即2020年11月6日。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户户通道路硬化和改厕工程,并已完工通过被告验收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审定,被告村委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4467.75元,但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待工程结束后由村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工程款。上级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全额支付,剩余的部分3年内付清”,案涉工程系2017年11月6日验收,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并未届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于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24467.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424467.7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98元,由原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