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12民初1993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管,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西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