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沃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3462号
反诉原告:临沂沃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环球阳光城A号楼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LYX7U79。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西段赵庄小区27号楼2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78669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反诉原告临沂沃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反诉原告临沂沃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临沂沃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源
审判员肖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