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61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西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78669441。
法定代表人:陈恒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38430H。
法定代表人:岳孝保,主任。
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民委员会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岳家坞村民委员会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