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5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福,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6层708。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如意,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福,被上诉人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左如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宏图公司支付堡**公司合同款4343.2元,并驳回堡**公司关于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宏图公司并未提交堡**公司认可支付预埋件安装费用的证据,宏图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对抗《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约定,该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双方签订的《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第1条约定,合同范围是由堡**公司向宏图公司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费用及安装费用等。按照该约定,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应由堡**公司承担。2.临汾市第三小学、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均证明,2018年6月11日,在项目方临汾市第三小学、监理方开天监理公司相关人员协调下,堡**公司项目代表张增峰与宏图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马俊林协商确定,项目预埋件安装施工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施工,人工费用由堡**公司负责承担,从其合同价款中扣付。故一审法院认定“宏图公司并未提交堡**公司认可支付预埋件安装费用的证据”,是错误的。3.2018年6月,宏图公司项目部与马防签订合同,马防按照最新山西省预算定额人工计算标准,组织工人完成预埋件安装施工,宏图公司项目部支付马防预埋件安装人工费68773.63元,这是客观事实。上述预埋件安装人工费应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二、一审法院认定堡**公司提交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证明经验合格,合同未约定堡**公司应为案涉屈曲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该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涉案合同第1条约定,堡**公司进行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以及焊接、验收等工作,依据的是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施工图,施工图明确要求案涉屈曲约束支撑应进行二次涂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故堡**公司应进行此项工作。2.临汾市第三小学、开天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均证明,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竣工验收前,案涉屈曲约束支撑项目一直未进行表层防火漆与防火涂料涂刷处理,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3.2019年4月,宏图公司项目部与刘冬锋签订《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支撑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合同》,由刘冬锋按照最新山西省预算定额人工计算标准,组织工人完成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施工,宏图公司项目部支付刘冬锋刷涂处理费用128883.14元。该费用应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三、截至目前,宏图公司支付给堡**公司合同款项478000元,该款项应当从合同总价款680000元中予以扣除。四、宏图公司拖欠堡**公司合同款项的情况确为客观事实,但合同款拖欠至今并不是宏图公司造成的,而是因为堡**公司拒绝进行结算。因此,堡**公司要求宏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付预埋件、屈曲约束支撑等货物,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进度,理应赔偿宏图公司工期延误损失和违约金。六、本案案由错误,本案系涉案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堡**公司辩称,不同意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一、宏图公司主张组织工人安装预埋件的费用由堡**公司承担,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5月,堡**公司与宏图公司协商一致,就堡**公司承包的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签订《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第3条第4款明确约定堡**公司只负责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吊装等其他工作均由宏图公司负责,合同并未约定由堡**公司负责安装预埋件。因此,宏图公司自行负责安装预埋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从合同款中扣除。其次,屈曲约束支撑整个系统包括屈曲约束支撑这个主体部件,以及预埋件、连接节点板这两个配件。堡**公司仅负责预埋件的加工与供货,不负责安装,这是因为预埋件的安装需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一层楼的相应位置放置,随土建施工进行安装。每层楼的施工时间并不固定,且需要与其他工程交叉施工,若因此要求堡**公司安排工人在工程施工中随时等候进行预埋件安装,显然增加了堡**公司的成本,也是对人工资源的浪费。所以,在所有楼层均完工之后,才由堡**公司进行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安装。最后,宏图公司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与堡**公司之间协商确定由堡**公司承担预埋件安装的人工费用,宏图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无论根据合同约定还是实际情况,预埋件的安装均不属于堡**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此支出的费用不应由堡**公司承担。二、屈曲约束支撑出厂是成品,已经进行了防火漆的刷涂处理,宏图公司自行对其进行二次涂刷的费用应由宏图公司承担,不应从应付款项中扣除。首先,堡**公司定作屈曲约束支撑的原材料是钢材,所有的屈曲约束支撑在出厂时已经是成品,表面已经进行了防火涂料的刷涂处理,屈曲约束支撑货到宏图公司工地后,宏图公司并未提出过异议,随后堡**公司进行了安装。全部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交由开天监理公司验收,开天监理公司审查合格,并在《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及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盖章确认。该情况证明堡**公司已经进行了屈曲约束支撑的防火涂刷,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规定。而宏图公司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后,又自行将屈曲约束支撑表面刷涂为白色,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宏图公司自行承担。其次,屈曲约束支撑的主要性能是抗震而非外观色,宏图公司在安装后自行将出厂的灰色改为白色,却要求堡**公司为其喜好买单,并罔顾事实称堡**公司未刷涂防火漆,无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仅为680000元,包含屈曲约束支撑的设计费、生产加工费、安装费、运输费、税费及产品的第三方试验检验费用等,而宏图公司自行刷涂的防火漆竟花费128883.14元,远高于市场价格,与事实不符。再者,宏图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堡**公司理应进行二次涂刷,这说明宏图公司已认可堡**公司交付的屈曲约束支撑已进行了出厂的防火漆涂刷,宏图公司又称堡**公司一直未进行表层防火漆刷涂,宏图公司前后所述自相矛盾。因此,对于宏图公司二次处理,堡**公司并没有责任,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宏图公司自行承担。三、堡**公司至今收到的款项为428000元,并非宏图公司所述478000元。
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图公司支付合同款2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695.18元、律师费40000元由宏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宏图公司(甲方)、堡**公司(乙方)签订了《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合同总价为680000元,合同范围为堡**公司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费用及安装费用,产品的第三方试验检验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税金。(1)以上产品由乙方严格依据甲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经设计院确认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及节点计算书。(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设计、供货、运输向甲方提供屈曲约束支撑及安装、配合验收等工作。(3)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保证产品符合设计要求。(4)屈曲约束支撑的焊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安装及验收。2.交货及工期要求:(1)交货地点: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现场。(2)乙方应于现场尺寸明确后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进度要求,将屈曲约束支撑产品交付项目所在地,由甲方负责卸货。(3)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款或天气等客观原因,到货日期可相应顺延。(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3.包装、验收、安装:(1)乙方应于发货前24小时将到货名称、数量等货物信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2)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卸载与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产品到达后,由甲方配合乙方验货。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装箱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4)由乙方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只负责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吊装等其他工作均由甲方负责,本项目无管理等任何其它费用。(5)产品质量争议可提交质量监督检测机关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付款方式:(1)本合同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预埋件到达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做为预付款。(3)所有预埋件及连接节点板运至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50%做为进度款;所有屈曲约束支撑运送到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所有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7%。(4)预留合同金额的3%做为质保金,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10日内无息付清。5.违约责任:(1)质量:质保期内如因产品质量或数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维修或补齐,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2)由于本产品属于定设计定加工产品,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第8条所列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若发生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8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堡**公司分11次向宏图公司如数交付了连接节点板、预埋件、屈曲约束支撑等货物。
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及操场改建项目的监理单位为开天监理公司,堡**公司提交了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及相应的多份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申请表载明“经验合格”,多份验收记录均载明“合格”。
宏图公司抗辩因堡**公司未履行预埋件安装及屈曲约束支撑防火漆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相应宏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予以扣除。为此,其提交了以下证据:1.临汾市第三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施工过程中,2018年6月初,堡**公司陆续将施工材料运抵现场,准备开始预埋件施工,但施工工人却一直无法到位,影响施工进度。2018年6月11日,我们临汾市第三小学燕加强校长在施工现场,召集堡**公司项目代表张增峰、宏图公司技术负责人马俊林以及开天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李珀、监理员谢建中等人,研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求尽快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当时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直接关系着整体项目施工进度,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人工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随后,项目预理件安装施工,由宏图公司组织工人完成。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及操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堡**公司分包的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表层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2019年3月29日,我校校长燕加强便组织项目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研究解决方案。宏图公司在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马俊林陈述说,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工作应当由分包方堡**公司完成,但是他们与堡**公司沟通一直没有结果,才造成工作至今没有完成。2019年4月,宏图公司组织完成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表层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工作。”2.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监理日记,《证明材料》载明内容与临汾市第三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相同。3.宏图公司与马防签署的《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合同》《收据》、证明材料,安装合同载明内容为临汾市第三小学综合楼1-4层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收据载明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劳务费65000元。4.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总价及汇总表,载明预埋件安装结算总价68773.63元。5.宏图公司与刘冬锋(合同中署名“刘冬峰”)签署的《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合同》、收据、刘冬锋出具的《证明》,证明防火漆与防火涂料人工费120000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经一审庭审查明,《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80000元,宏图公司对于如数收到了合同约定货物无异议,堡**公司主张宏图公司欠付合同款252000元,宏图公司认可欠付的金额为54343.2元,差额款项为预埋件安装费68773.63元、刷涂费用128883.14元,堡**公司不认可预埋件安装为堡**公司的合同义务、不认可屈曲约束支撑件需要进行二次涂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预埋件安装是否系堡**公司的合同义务;二是堡**公司是否应为案涉屈曲约束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
首先,就预埋件安装是否系堡**公司的合同义务问题,案涉《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只负责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吊装等其他工作均由甲方负责,本项目无管理等任何其它费用”,合同中未约定预埋件安装由堡**公司完成。一审庭审中,堡**公司阐明“屈曲支撑是抗震,连接点是连接屈曲支撑,预埋件是埋在土里的,是分开安装的”,宏图公司称“连接点是预埋件安装”。经一审法院查看堡**公司提交的屈曲约束支撑货物图片及现场资料,预埋件安装与屈曲约束支撑连接点应为不同的安装工作,合同未约定预埋件安装由堡**公司履行,宏图公司虽提交了临汾市第三小学及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载明“当时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直接关系着整体项目施工进度,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人工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但宏图公司并未提交堡**公司认可支付预埋件安装费用的证据,上述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对抗《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就宏图公司主张案涉屈曲约束支撑应进行二次涂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的问题,堡**公司提交了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证明经验合格,合同未约定堡**公司应为案涉屈曲约束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宏图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就宏图公司抗辩称应扣预埋件安装费68773.63元、刷涂费用128883.14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宏图公司应支付堡**公司工程款252000元,且宏图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对堡**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所有屈曲约束支撑运送到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所有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7%。预留合同金额的3%做为质保金,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10日内无息付清”。根据堡**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宏图公司最后一次收货日期约为2018年10月9日,宏图公司应在2018年10月16日前支付至合同款的90%,故堡**公司主张自2018年11月3日主张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相应184000元欠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算,剩余欠款68000元(包含合同款47600元及质保金20400元),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成时间、产品安装完毕验收时间,但根据堡**公司主张的安装完成时间、宏图公司提交的预埋件安装合同签署时间,一审法院酌定47600元合同款利息起算时间自2019年4月30日起算,酌定20400元质保金的相应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堡**公司主张担保费695.1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堡**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堡**公司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京0115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一、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252000元;二、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第一部分以1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1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4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20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图公司提交2019年10月17日堡**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0000元的收据一张,用以证明宏图公司共向堡**公司付款478000元,比一审中宏图公司陈述的已付款金额多付50000元。堡**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双方交易习惯是堡**公司先开收据,宏图公司再付款,但对于堡**公司开具的50000元收据,宏图公司没有付款。且一审中宏图公司明确表示已付款为428000元且提交相应银行转账凭证,宏图公司未提供支付上述50000元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堡**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堡**公司出具收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宏图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论述。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宏图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称宏图公司拖欠堡**公司合同款54343.2元;又于2021年4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目录清单,称宏图公司支付堡**公司工程款4280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称上述428000元系宏图公司分两笔支付,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月2日支付2280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9年10月17日堡**公司曾向宏图公司开具过另外一笔金额为50000元的收据。宏图公司称上述50000元系在2019年10月17日之前由宏图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堡**公司工作人员杨万**。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交易习惯是先开收据后付款,在堡**公司开具上述50000元的收据后,宏图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款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宏图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200000元之前,堡**公司已于2018年7月24日先向其出具了200000元的收据。宏图公司表示除2019年10月17日的收据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向堡**公司支付了上述5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关于宏图公司主张的预埋件安装费用是否应由堡**公司承担,根据《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堡**公司应交付的货物包括预埋件、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但该合同明确约定由乙方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只负责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上述约定明确将预埋件排除在堡**公司负责的现场安装工作之外,故不能认定堡**公司对预埋件安装负有合同义务。虽然宏图公司提交临汾市第三小学及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主张当时各方共同协商确定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预埋件安装,人工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但宏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佐证上述证明内容属实。因堡**公司不是上述《证明材料》的出具主体,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第三人陈述不能认定堡**公司作出了承担预埋件安装费用且同意从其合同款中扣付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宏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宏图公司主张的二次涂刷费用是否应由堡**公司承担,堡**公司提交开天监理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防腐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以及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内容为堡**公司已完成钢结构防火涂料、防腐涂料涂装工程工作,开天监理公司确认经验合格。《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并未约定在此之后,堡**公司应为屈曲约束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故宏图公司要求堡**公司承担二次涂刷费用,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宏图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付款478000元一节,二审中,宏图公司提供2019年10月17日堡**公司出具的50000元收据,用以证明在出具收据之前堡**公司已收到宏图公司支付的50000元现金。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事实,在双方交易过程中确实存在先开收据、后付款的情况,故仅凭堡**公司出具50000元收据的事实不能证明堡**公司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且宏图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向堡**公司的已付款数额为428000元,在宏图公司未就一、二审陈述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且未对已实际支付50000元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宏图公司关于多支付了50000元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宏图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宏图公司尚欠堡**公司252000元未支付。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屈曲约束支撑运送到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所有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7%;预留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10日内无息付清。一审法院根据堡**公司交付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宏图公司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宏图公司关于不同意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宏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5元,由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 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洁云
书 记 员 赵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