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5900号
原告: 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6层708。
法定代表人: 卢晓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波,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福,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被告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利率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695.18元、律师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被告承包的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签订了《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费用及安装费用等,合同总价为6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屈曲约束支撑等物料并完成安装,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252000元未支付,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宏图公司辩称:一、宏图公司拖欠堡**公司合同款项为54343.2元,而不是堡**公司起诉所称252000元未支付。按照双方2018年5月,关于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签订的《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由堡**公司向宏图公司提供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费用及安装费用等,合同总价为680000元。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堡**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预埋件、屈曲约束支撑等货物均延期交付,而且预埋件开始施工,又没有工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2018年6月11日,在项目方临汾市第三小学、监理方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协调下,堡**公司项目代表张增峰与宏图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马俊林协商确定,项目预埋件安装施工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人工费用由堡**公司负责承担支付,从其合同价款中扣付。2018年6月12日,宏图公司项目部与马防签订《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由马防按照最新山西省预算定额人工计算标准,组织工人完成预埋件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完成后结算,宏图公司项目部支付马防预埋件安装人工费68773.63元。堡**公司完成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等物料并完成安装后,却对其安装的屈曲约束支撑外表,不进行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宏图公司项目部在与堡**公司项目代表张增峰多次沟通无效,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面临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9日,宏图公司项目部与刘东峰签订《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支撑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合同》,双方约定,由刘东峰按照最新山西省预算定额人工计算标准,组织工人完成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施工。刷涂施工完成后,宏图公司项目部支付刘东峰刷涂处理费用128883.14元。上列预埋件安装人工费68773.63元和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费用128883.14元,由堡**公司负责承担支付,从其合同价款中扣付后,宏图公司拖久堡**公司合同款项为54343.23元,而不是堡**公司起诉所称252000元。二、宏图公司拖欠堡**公司合同款项54343.23元,确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拖欠至今未付,不是宏图公司原因导致,而是由于堡**公司拒绝进行结算所造成,因此堡**公司要求判决宏图公司支付合同款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堡**公司完成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等物料并完成安装后,却对其安装的屈曲约束支撑外表,不及时进行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而且也不与宏图公司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导致宏图公司拖欠合同款至今未付。拖欠合同款至今未付,不是宏图公司原因导致,而是由于堡**公司拒绝进行结算所造成,因此堡**公司要求判决宏图公司支付合同款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宏图公司(甲方)、堡**公司(乙方)签订了《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一、合同总价为680000元,合同范围为堡**公司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范围内全部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费用及安装费用,产品的第三方实验检验费用,产品的运输费用、税金。(1)以上产品由乙方严格依据甲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经设计院确认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及节点计算书。(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设计、供货、运输向甲方提供屈曲约支撑及安装、配合验收等工作。(3)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保证产品符合设计要求。(4)屈曲约束支撑的焊接、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安装及验收。2、交货及工期要求:(1)交货地点:临汾市第三小学项目现场。(2)乙方应于现场尺寸明确后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进度要求,将屈曲约束支撑产品交付项目所在地,由甲方负责卸货。(3)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款或天气等客观原因,到货日期可相应顺延。(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0天。3、包装、验收、安装:(1)乙方应于发货前24小时将到货名称、数量等货物信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甲方。(2)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设备在卸载与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产品到达后,由甲方配合乙方验货。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装箱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4)由乙方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只负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吊装等其他工作均由甲方负责,本项目无管理等任何其它费用。(5)产品质量争议可提交质量监督检测机关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付款方式:(1)本合同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预埋件到达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做为预付款。(3)所有预埋件及连接节点板运至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50%做为进度款;所有屈曲约束支撑运送到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所有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7%。(4)预留合同金额的3%做为质保金,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10日内无息付清。5、违约责任:(1)质量:质保期内如因产品质量或数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维修或补齐,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2)由于本产品属于定设计定加工产品,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第8条所列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若发生此种情况,终止合同的一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8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堡**公司分11次向宏图公司如数交付了节点板、预埋件、曲屈约束支撑等货物。
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及操场改建项目的监理单位为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堡**公司提交了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及相应的多份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申请表载明“经验合格”,多份验收记录均载明“合格”。
宏图公司抗辩因堡**公司未履行预埋件安装及屈曲约束支撑防火漆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相应宏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予以扣除。为此,其提交了以下证据:1.临汾市第三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施工过程中,2018年6月初,堡**公司陆续将施工材料运抵现场,准备开始预埋件施工,但施工工程却一直无法到位,影响施工进度。2018年6月11日, 我们临汾市第三小学燕加强校长在施工现场,召集堡**公司项目代表张增峰、宏图公司技术负责人马俊林、以及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李铂、监理员谢建中等人,研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求尽快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当时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直接关系着整体项目施工进度,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人工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随后,项目预理件安装施工,由宏图公司组织人工完成。 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及操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堡**公司分包的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一直没有进行表层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2019年3月29日,我校校长燕加强便组织项目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研究解决方案。宏图公司在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马俊林陈述说,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工作应当由分包方堡**公司完成,但是他们与堡**公司沟通一直没有结果,才造成工作至今没有完成,2019年4月,宏图公司组织完成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项目表层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刷涂处理工作。”2. 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监理日记,《证明材料》载明内容与临汾市第三小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相同;3.宏图公司与马防签署的《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合同》、《收据》、证明材料,安装合同载明内容为临汾市第三小学综合楼1-4层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收据载明屈曲支撑预埋件安装安装费65000元;4.融科匠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总价及汇总表,载明结算总价68773.63元,
临汾市第三小学;5. 宏图公司与刘冬峰签署的《临汾市第三小学新建综合楼屈曲约束支撑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合同》,收据、刘冬峰出具的《证明》,证明防火漆与防火涂料人工费120000元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680000元,宏图公司对于如数收到了合同约定货物无异议,堡**公司主张宏图公司欠付合同款252000元,宏图公司认可欠付的金额为54343.2元,差额款项为预埋件安装费68773.63元、刷涂费用128883.14元,堡**公司不认可预埋件安装为堡**公司的合同义务、不认可屈曲支撑件需要进行二次涂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预埋件安装是否系堡**公司的合同义务,二是堡**公司是否应为案涉屈曲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
首先就预埋件安装是否系堡**公司的合同义务问题,案涉《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根据现场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只负连接节点板和屈曲约束支撑的现场安装工作。吊装等其他工作均由甲方负责,本项目无管理等任何其它费用”,合同中未约定预埋件安装由堡**公司完成,庭审中,堡**公司阐明“屈曲支撑是抗震,连接点是连接屈曲支撑,预埋件是埋在图里的,是分开安装的”、宏图公司称“连接点是预埋件安装”,经本院查看堡**公司提交的屈曲支撑货物图片及现场资料,预埋件安装与屈曲支撑连接点应为不同的安装工作,合同未约定预埋件安装安装由堡**公司履行,宏图公司虽提交了临汾市第三小学及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载明“当时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直接关系着整体项目施工进度,由宏图公司负责组织工人进行屈曲约束支撑项目预埋件安装,人工费用由堡**公司承担,从其合同款中扣付”,但堡**公司并未提交堡**公司认可支付预埋件安装费用的证据,上述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对抗《屈曲约束支撑专业分包合同》的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就宏图公司主张案涉屈曲约束支撑应进行二次涂刷防火漆与防火涂料的问题,堡**公司提交了临汾开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经验合格,合同未约定堡**公司应为案涉屈曲支撑进行防火漆及防火涂料的二次涂刷,堡**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就宏图公司抗辩称应扣预埋件安装费68773.63元、刷涂费用128883.14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宏图公司应支付堡**公司工程款252000元,且宏图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对堡**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所有屈曲约束支撑运送到现场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0%,所有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毕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额的97%。预留合同金额的3%做为质保金,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后一年无质量问题10日内无息付清”,根据堡**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宏图公司最后一次收货日期约为2018年10月9日,宏图公司应在2018年10月16日前支付至合同款的90%,故,堡**公司主张自2018年11月3日主张利息,本院判决相应184000元欠款的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算,剩余欠款68000元(包含合同款47600元及质保金20400元),堡**公司未提交证明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完成时间、产品安装完毕验收时间,但根据堡**公司主张的安装完成时间、宏图公司提交的预埋件安装合同签署时间,本院酌定47600元合同款利息起算时间自2019年4月30日起算,酌定20400元质保金的相应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就堡**公司主张担保费695.1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堡**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堡**公司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252000元;
二、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第一部分以18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1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以4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20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7元、保全费2451元由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二○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