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堡瑞思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堡某某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越,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2号楼6层708。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凤,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堡**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申家杰
二○二二年 五 月 十二 日
书记员
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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