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22执14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叉镇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04039017。
法定代表人:伍正中,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422民初34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在诉讼阶段,本院已于2019年01月25日依据(2019)皖0422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户2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账户存款2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广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