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25民初619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为***陇**电动站渠道建桥工程扎钢筋,案涉工程系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每扎一吨钢筋1000元,按图纸完工。按施工图纸完工计扎钢筋17吨多,计币17000元,但该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现因余款问题,致讼。
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确在我方工地扎钢筋,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每吨500元,但当时讲是10吨1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对按图纸核算工作量本身并无争议,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只是对扎钢筋超出10吨的计价不予认可,但结合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1000元/吨结算报酬,即***主张7000元报酬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7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