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185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大桥西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04039017。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万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