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都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3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无事实依据。本案当事人间既无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口头借款协议,且案外人冯寻长转款给上诉人另有原因,仅凭银行电子回单不能认定当事人间就存在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芜湖市××为县为”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外人冯寻长转款给上诉人地点是工商银行阜阳颍上泉支行,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方住所地也位于××××县;3、本案不涉及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古都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银行转账凭证,以**、**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并无不当,至于借贷关系能否成立等有待实体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案件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古都建筑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其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古都建筑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朱有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