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执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139××××7297.
法定代表人:肖尚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48岁,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融信智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A幢一层1063。
法定代表人:李晓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0406执57号、(2020)冀0406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名下价值2845000元的财产,并以2845000元为额度冻结北京融信智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融信智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岳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