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7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105国道旁康洋加油站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4MA38LB7WOL。
经营者:陈雨南,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2466789J。
法定代表人:肖尚文。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92124.16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992124.16元银行存款(户名: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三市分理处,账户:12×××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