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727号
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105国道旁康洋加油站对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4MA38LB7WOL。
经营者:陈雨南,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2466789J。
法定代表人:肖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与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建涵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