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181民初280号
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路西侧陆家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6570G。
法定代表人:袁华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62466789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人、张玉婷,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2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2.80%,利息需按月结清;若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于前述借款,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借款。现被告**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原告借款本息。为此,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辩称,一、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以及利率为1.28%无异议。二、对逾期支付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截止2022年1月30日,被告已支付或通过他人代付共计313344.65元,扣除100万元按月利率1.28%从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1月30日的利息共计116053元,已超付197291.65元,应冲抵本金额,故被告应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802708.35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以802708.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息直至还清之日止)。四、对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五、***并没有作为担保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4月28日与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用途为短期周转,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4月28日起到2021年10月27日止);借款利率安年利率15.36%、月利率12.80‰执行,借款本息采用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利息按月支付,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甲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21年4月28日,被告***向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的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2021年4月28日,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与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为**的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2021年4月28日,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借款100万元转账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方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1月30日向原告方分别还款9813.33元、13226.67元、12800元、12800元、426.67元、3243.60元、22979.20元、8720.01元、10000元、19335.17元、200000元,合计还款313344.65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息方式及正常利率、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结算至2022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已给付并已偿还借款本金17.90万元,但尚欠借款本金82.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函、保证合同、付款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担保函、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作为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方提出的利率抗辩,经审查,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罚息等的限额已作出规定,原告方主张的利率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故对被告方关于利率的意见不予采信。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2.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20‰的标准,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