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

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2民初6418号
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客家大道安居综合大楼B1栋2#车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3JWF40。
法定代表人:陈增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镇新街道将军南路。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062466789J。
法定代表人:肖尚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一般代理。
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轮扣内架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2年4月30日租金46845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①截止2022年4月30日的违约金计150000元(原告酌情主张);②自2022年5月1日起款清之日止,以所欠款项468453元为基数,按1.5%/月的标准计算(合同约定0.1%/天计算,原告酌情主张按1.5%/月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缺失赔偿金175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件损坏维修费21135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租赁物配件费用517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因承建南康区的厂房项目找原告租赁立杆、横杆等,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轮扣内架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品的种类、规格、租金单价等事项做了约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尚欠租金468453元,购买配件费用5175元,拖欠租金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对于缺失及损坏部分需支付赔偿金17500元、维修费21135元。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租用被答辩人的轮扣货物已经于2020年9月23日返还;2、截至2020年9月30日,累计产生租赁费968404元,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共计1069828元,答辩人共计支付616717元;3、尚欠横、立杆2.9吨,赔偿标准每吨4000元,合计11600元;顶托390个,每个15元,合计5850元;其他货物赔偿5175元。横、立杆维修4227根,每根5元,合计21135元。赔偿及维修费用共计43760元。4、截至2020年9月30日尚欠轮扣租金及运费等453119元,各项赔偿金43760元,共计496879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0日,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出租单位、甲方)与被告安徽古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单位、乙方)签订一份《轮扣、内架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物使用地点及工程名称为南康区龙回半岭家具聚集区厂房项目;2、租赁物品有:立杆2.4米100根/吨,租金165元/吨/月;立杆1.8米125根/吨,租金165元/吨/月;立杆1.2米173根/吨,租金165元/吨/月;立杆0.6米300根/吨,租金165元/吨/月;横杆1.0米240根/吨,租金165元/吨/月;横杆0.6米370根/吨,租金165元/吨/月;套筒500根/吨,租金165元/吨/月;上下托0.84元/个/月;3、丢失均购买同等质量材料。实际出租数量以双方共同签字的出入库凭证为准,租金按实际租赁品种、数量、时间计算;4、租赁物租赁时间以甲方出库日期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以乙方将租赁物送还甲方日期计算(租用时间最少60天、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出期限按实际时间计算);5、乙方授权谢礼华、李家宝在单据上的签字视为对租赁物发出和收回之数量、质量、损坏损失等的确认;6、乙方在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租赁费,如果一个月之内未及时支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总额1‰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乙方除应清偿所欠租金及利息外,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立杆、横杆弯曲需调直,乙方应按调直费10元/根的价格赔偿给甲方,上托弯曲或少螺母,乙方应按5元/个的价格赔偿给甲方。乙方及乙方的授权人在验收租赁物的单据上签字,即视为该租赁物无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全责。收货在乙方工地现场交接,由乙方负责卸车,退货在甲方仓库交接由甲方负责卸车。若需甲方提供运输,(往、返)按45元/吨运输到乙方在本合同指定的场地,乙方应在当月结算支付运输费用(补货时不足一车,则按一车车费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陆续向被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并签署了提货单和退货单。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双方对当月租金、运费、打包费进行了对账确认,租金967578元、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轮扣2.9吨、顶托405个。2020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返还了轮扣0.0395吨(立杆2.4米1根、立杆0.6米2根、横杆1.0米1根、横杆0.6米1根、套筒0.3米8根)、上下托15个。此后双方未对账,双方因租金等问题协商未果,遂致讼。
另查明,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因案涉租赁合同累计向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16717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钢管轮扣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租金明细表、银行回单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2020年8月之后双方未进行对账亦未进行结算,被告一直欠付租金。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应当自本院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即2022年6月2日解除,租金等各项费用均应计算至2022年6月2日,原告仅主张租金自2022年4月30日,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租金等金额。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累计产生租金967578元、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被告自认租金金额为968404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30日双方未进行对账和结算,但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返还了轮扣0.0395吨、上下托15个。因此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产生租金1200.8元;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产生租金15005.8元(799.6元/30天*/563天)。因此被告累计欠付原告租金984611元(取整)、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累计支付616717元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各项目支付金额存在争议。本院经审查,合同已经约定当月租金、运费应当于下个月5日前支付。考虑原、被告双方对已付款时间、金额存在异议且无法全面举证,因此本院确定已经支付款项616717元优先抵扣应付租金,核减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67894元、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期租金应当分别进行计算,即2020年8月31日前的租金968404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租金1200.8元、2020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15005.8元的违约金分别从应付之日起即2020年9月5日、2020年11月5日、2022年5月5日起计算,但合同约定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均过高,本院调整为逾期之日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
关于租赁物缺失赔偿问题。2020年10月14日退货后,被告尚欠横立杆2.8605吨、顶托390个未归还。合同未约定赔偿价格,但双方起诉状、答辩状对赔偿价格达成一致,即横立杆4000元/吨、顶托15元/个。被告自认欠付横立杆数量为2.9吨,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横立杆2.9吨、顶托390个;若不能归还按横立杆4000元/吨、顶托15元/个进行赔偿。
其他费用。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21135元和购买配件费用5175元,被告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未提供诉讼保全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轮扣内架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2日解除;
二、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7894元、运费89856元、打包费11568元;
三、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96840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120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以150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1135元、购买配件费用5175元;
五、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归还横立杆2.9吨、顶托390个;若不能归还按横立杆4000元/吨、顶托15元/个进行赔偿;
六、驳回原告赣州承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3元(减半收取5211.5元)、保全费3831.5元,合计9043元,由被告安徽古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亮生
法官助理  黄 斌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