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24执7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阎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正街7号院1号楼2单元12号。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赵家庄乡唐村。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薛国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以(2019)晋0824执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国飞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人太原市洁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故需解除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兰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