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国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巨野县金钥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长收、巨野县金钥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等与王昌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16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民终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虎。
委托代理人:李宗福,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长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野县金钥匙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丕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野巨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仁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野国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令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昌虎因与被上诉人梁长收、被上诉人巨野县金钥匙二手交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丕学、被上诉人巨野巨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巨野国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