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724号
原告: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4MA2Q1A7D8J。
经营者:郑海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394317691C。
法定代表人:古国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道进,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与被告安徽泰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山县南方五金工具负担。
审判员 王洁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程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