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芦岭镇中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22807XG。
法定代表人:段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232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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