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富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049号
申请人:苏州富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4PHW1M。
法定代表人:任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中兴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22807XG。
法定代表人:韩四虎。
原告苏州富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申请人苏州富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6838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富贵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强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838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以1368381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伦
书记员周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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