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5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鹏,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1幢1单元15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82349H。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唐 宇

人民陪审员 母 斌

人民陪审员 曾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