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5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鹏,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1幢1单元15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82349H。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唐 宇
人民陪审员 母 斌
人民陪审员 曾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茂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