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常合福与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常合福,男。
委托代理人钱素霞,。
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爱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合福与被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合福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合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合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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