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4036号
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建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