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399号
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建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和天山路交叉口。
代表人:汤自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山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