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151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司镇桐木村9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01181437。
申请人:***,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桥乡洪河村大兴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07025233。
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劲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羊永良,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陇镇羊家冲村木塘冲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06205710。
被申请人:王益夫,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万港村第六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09098776。
被申请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温泉大道泉城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96453708M。
***、***与羊永良、王益夫、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羊永良、王益夫、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66,349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羊永良、王益夫、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控,对其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4,049.53元。
至此,***、***与羊永良、王益夫、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