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140号
申请人:贵州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民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99670388Y。
法定代表人:葛中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泉城別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96453708M。
法定代表人:覃智杨,系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7,435.75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707,435.75元的等值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查控,对其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无其它财产。
至此,贵州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