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温泉大道泉城别苑。
法定代表人:覃智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江,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重庆,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绍军,男,土家族,1982年1月12日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
***、骆绍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楹,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骆绍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春林,男,汉族,1980年2月8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绍军因与原审被告程春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3元予以退回。***、骆绍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静云
审判员 谢稼祥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茜
书记员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