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8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执行人:***,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温泉大道泉城别苑。法定代表人:覃智杨,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由***、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85000元。并从2018年8月30日起以3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由***负担案件受理费6186元,并缴纳申请费人民币1400元。被执行人***、贵州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365586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的存款499905元,被执行人***有星存款元。本院已对***、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05元。
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前履行了执行80000元。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教育局的工程款人民币4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阡县教育局的工程款拨付后予以支付。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执行流程及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及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贵州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履行,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李正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琳
书 记 员 吴梦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