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9591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67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94273139。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1)苏0812民初95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申请解除对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天山支行账户(账号:32XXX30)及浦发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4×××33)以外其他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除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天山支行账户(账号:32XXX30)及浦发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14×××33)以外其他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