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9591号
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区南公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67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94273139。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