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2)皖1881民初1004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881民初1004号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