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19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12民初9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函押金合计170万元。二、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其余130万元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20万元(最后一月支付3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三、原告***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支付的80万元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天山支行账户(账号:3210843401201000000930)的冻结。四、如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付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款项。五、就本案所涉工程尾款(质保金),被告无权再主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六、案件受理费20589元,减半收取10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95元,由原告***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90万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执行过程中数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本案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高邮市××桥镇××桥路不动产,该不动产设置抵押权977.03万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在本案中暂不处置该不动产。 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多家法院涉及执行案件38件。 四、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未能发现及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民初9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