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696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6708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南公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6038078XW),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155号三亚红树林度假世界地下一层。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7033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三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28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2243.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今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股票信息、工商信息及线下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