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XXX。
上诉人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称认可一审判决,故于2022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雄关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熙文
审判员 吴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