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8910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村委中袁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华兴大道1号凤凰高新科技园区综合楼509室(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3Y。
法定代表人:卞华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圆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78元,由原告常州市华安精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