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81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28401202H。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西堡镇镇西堡村。
负责人:于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