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异456号
申请人白参,男,1986年2月16日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
负责人:丁峥嵘,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岗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宁,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人 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昊月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昊月街1号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迁安耀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长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长文,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执行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参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以及2017年10月11日在《河北经济日报》登载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唐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复印件。同时提供了白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以及2018年6月4日在《河北经济日报》登载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复印件。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白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两次债权转让均在省级报纸《河北经济日报》登载债权转让公告。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白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且两次债权转让均在省级报纸《河北经济日报》登载债权转让公告,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白参申请变更为本院(2017)冀02执15631号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白参为本院(2017)冀02执15631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杜聚国
执行员宗群
执行员常保良
二O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魏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