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9600号

原告:***,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陶国文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