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9600号
原告:***,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富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晓勇
人民陪审员 陶国文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