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某某建筑公司与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7号
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西安墙体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玉娇,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4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1月27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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