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

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5790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海,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中青盈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住河南省滑县新区新鑫路中段锦和街道办事处。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火箭村村主任兼书记,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霞,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彤,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应选,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应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29575.9元及利息(利息为:以72957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利息为18803.8元,暂合计748379.7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与陕西万宇建XX城XX园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协议,项目位于临潼区XX街XX村,建设方为西安渭北工业区临潼现代工业组团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后,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正常施工的话半年就能施工完毕,但因项目材料不到位进场停工,2018年5月底停工至今。经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土建部分加合同范围外的增加部分总劳务费为2115345.9元,未完成工程量劳务费为175770元,已支付劳务费1210000元,剩余729575.9元至今未付。2021年1月陕西万宇建筑劳XX城XX园劳务费双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取得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后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向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劳务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但作为债权转让标的劳务费金额,并未经过劳务分包方即第三人陕西万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工程承包方即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张卜建筑公司结算确认,债权转让的金额不明确,因而原告作为债权受让方其诉讼的金额也无法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翠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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