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1458-1号
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092XU。
法定代表人:李怀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户籍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816678元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公司处的收入1816678元;
二、若第一项款项不足,则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816678元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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