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104执294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万顺、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闽0104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伏发 执行员  郑敏惠 执行员  张 毅
书记员  林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