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平融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2民初2177号
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园6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736962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融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3号B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6537801F。
法定代表人:扬建荣,总经理。
被告: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31、1733、17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652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融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