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03执恢136号之二
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1437481元及利息(其中959632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959632元付清之日止;其中477849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477849元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86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0月16日刘新房自愿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由刘新房偿还钢材款1459306元及利息。因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0203执恢1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刘新房名下的银行存款1459306元及利息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及收入。
查明担保人刘新房有位于兰考星威小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兰房字第××号),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侯查封(2023年11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且该房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侯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担保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