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4084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龙亭区君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长城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49527905P。
地址: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科技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裴书田。
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709F。
地址:开封市郑汴路小王屯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惠嶷。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城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