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229号
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四路126号3层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250933L。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满洲里市。
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汴路小王屯西北路(南苑办事处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709F。
法定代表人:杨慧嶷。
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辰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畅